为了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提高待遇保障水平。近期,市医保局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二级(市内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市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市外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降低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其他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调整后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二级(市内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市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0元。
降低乙类自付比例。医保目录中乙类药品、项目、耗材个人自付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调整后按85%比例纳入政策范围内核算后按比例报销。